裁判文书撤销是一种法律程序,允许当事人对不利的裁判文书要求法院撤销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理由,单独或者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
4.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
5.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更,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1. 申请再审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2. 原判决、裁定的副本;
3. 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二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裁定准予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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