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条件
主观条件:具有修复失信行为的意愿,并承认过错。
客观条件: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执行期限届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履行不能的情形。
2. 形式要求
申请书:填写《失信被执行人修复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执行完毕证明:提供法院执行完毕证明或生效判决书副本。
履约证明:提供债务清偿凭证、和解协议书等履约证明。
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3. 审查流程
受理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公示公告:法院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失信修复申请,征询社会意见。
调查核实:法院调查核实失信修复申请人的履行情况、诚信状况等。
4. 审理裁定
听取意见:法院听取失信修复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裁定结果: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予或驳回失信修复申请的裁定。
裁定生效:裁定生效后,法院向征信中心发送修复失信记录通知。
5. 监督管理
定期报告:失信修复申请人在修复期内需要定期向法院报告履约情况。
信用评估:法院对失信修复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可撤销修复。
修复期限:修复期一般为1-3年,期满后失信修复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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