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提升信用修复服务质量,近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定义、原则和范围,对从事信用修复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了严格准入管理。要求信用修复机构具备必要的资质,并通过备案登记才能开展业务,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信用修复活动。
为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办法》要求信用修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信用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提供信用信息。
《办法》对信用修复流程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受理委托、开展调查、提出修复建议、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要求信用修复机构客观、公正、审慎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不得捏造、篡改信用信息,不得虚假承诺修复结果。
为加强对信用修复市场的监管,《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领域失信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信用修复机构进行联合惩戒。
《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记录清洗等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渠道。强调要加强信用修复领域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实守信的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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