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失信人员因严重违反经济合同或民事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其出行、消费和就业等方面。但如果失信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申请撤销失信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撤销申请书》
生效法律文书
履行义务的证明文件(如执行完毕证明书、民事调解书等)
身份证明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核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
3. 公示:法院对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天。
4. 撤销失信: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不属实的,法院将撤销对申请人的失信名单公布。
申请时间:失信人员自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周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履行义务:申请人必须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若有异议,法院将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属实的,法院不会撤销失信名单公布。
自动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自履行义务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的,法院将自动撤销失信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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