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失信名单的恢复时间与失信人的具体情况有关,一般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会被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到三个月。
在公示期内,失信人可以主动履行欠款或债务,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如果失信人对失信名单信息有异议,也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对失信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确认失信名单信息有误或遗漏,法院会及时发布撤销失信名单的公告。
失信名单撤销后,失信人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信誉期。通常情况下,恢复信誉期为18个月。在恢复信誉期内,失信人不能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否则会重新被列入失信名单。
经过恢复信誉期后,失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格后,会发布信用修复的公告。至此,失信人完成信誉恢复,不再受失信名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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