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声誉,更会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2022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撤销失信人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失信治理机制,为守信者创造了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失信自然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主动或者依申请撤销执行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主动或者依申请撤销执行的情形。
失信人员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应当向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撤销失信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人民法院对失信当事人可采取区别对待的惩戒措施。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能力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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