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终局性是法律的基石,旨在确保法律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已生效的判决书。本篇文章将探讨以利害关系人申请为由撤销判决书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除有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利害关系人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直接申请再审。
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行使对生效判决书的救济权利。其中之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采取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该意见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生效判决书影响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超过五年,法院不得采取措施。
注意要点: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该期限为不可中断的除斥期间,一旦超过,利害关系人将丧失申请撤销判决书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
结语: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生效判决书的期限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之日起五年内。在该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限具有严格的限制,超过期限将导致利害关系人丧失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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