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社会中,失信行为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撤销失信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撤销失信,需符合以下条件: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院裁定、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撤销失信,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撤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核实: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履行义务或其他撤销理由进行核实。裁定: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作出裁定。准予撤销的,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驳回撤销的,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公告:人民法院将撤销裁定在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平台上公告。撤销失信,需要及时提出申请,避免因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长期存在。在申请撤销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持续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约,是避免失信行为和维护个人信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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