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履行全部义务或者履行和解协议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信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
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及时向作出执行裁决的人民法院提交《失信被执行人恢复信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信用的决定。
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生效的,应及时向作出执行裁决的人民法院提交《失信被执行人恢复信用申请表》及生效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信用的决定。
被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将得到恢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恢复信用后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其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对其就业、招聘、信用贷款等方面设置不当限制。
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更新是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的,申请人应向发出执行裁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信用。
2. 申请人应真实准确地提供履行义务或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将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履行义务或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是否符合执行裁决或生效的和解协议的规定。
4. 失信被执行人恢复信用后,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维护自身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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