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的信息记录在案,会严重影响个人的信用和经济活动。您不必永远背负失信人员的污名。如果您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获得了法院的裁定,您有权要求撤销失信人员信息。
撤销失信人员信息须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撤销失信人员信息:
已履行义务:当原告已履行义务或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人员信息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执行通知书、银行转账凭证等。
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裁定原告不应被列为失信人员,原告可以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人员信息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申请材料
《撤销失信人员信息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
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
执行文书编号
已履行义务或法院裁定说明
撤销失信人员信息请求
提交申请
原告需要将《撤销失信人员信息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执行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处理流程
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撤销条件,将发布《撤销失信人员信息通知书》。原告可凭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申请恢复信用记录。
重要提示
原告应在履行完毕义务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人员信息。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重点考虑原告是否已实际履行义务或法院是否已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定。
如果原告未及时履行义务或法院裁定失信成立,失信人员信息可能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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