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否能重新出任合法企业法人,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文将探讨撤销失信人标签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分析其是否具有担任法人资格的条件。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8条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未履行清偿义务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移转、出资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逃匿逃避追究的,列入失信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撤销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具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致使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人能否担任法人?
撤销失信人标签后,失信人是否能担任法人,需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失信人是由于欠债无法偿还等经济原因而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撤销失信标签后,原则上不影响其担任法人的资格。
如果失信人是由于欺诈、伪造财务报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失信名单,即使被撤销失信标签,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公司法》第1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过刑事处罚;
严重违反公司法或证券法的;
对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失职;
损害公司利益的。
撤销失信人标签并不当然意味着当事人完全恢复了担任法人的资格。具体情况下,仍需综合考虑失信原因、履约能力等因素,由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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