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后,若原告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这一问题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失信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人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员。失信人的认定不仅会对个人声誉造成损害,还会限制其出境、担任企业高管等行为。
和解协议的效力
原告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可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义务。在失信人名单信息公开后,和解协议是否能撤销失信人的资格,仍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
不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不同的判决倾向。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和债务人和解后,债务已得到履行,失信人资格应予撤销。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失信人的认定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原告和债务人之间的和解行为不能改变失信人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因和解、仲裁、调解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依法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结论
原告和解后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失信人,取决于法院的具体判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见,只要失信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撤销失信人资格,以保障失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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