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名单是国家建立的一套信用惩戒体系,将严重失信者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信誉和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若被错误列入失信人名单,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
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前,需要搜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并非失信人。证据包括:
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证明申请人已履行债务或不存在债务关系;
有关履行债务的收据、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人证或物证,证明申请人无力偿还债务。
失信人名单申请撤销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根据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
诉讼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原告(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告(有关法院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诉讼请求,即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经过和申请撤销的理由;
证据清单,列明提交法院的证据。
将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管辖法院。法院受理后,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安排开庭时间。
出庭应诉时,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件,并陈述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的理由。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会做出判决。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并非失信人,会判决撤销失信人名单申请;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确属失信人,则会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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