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等。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债务,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记录。
失信撤销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恢复其正常消费权利:
已履行全部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款等。已履行部分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有证据证明不履行义务并非由于主观过错:失信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履行义务并非由于主观过错,如不可抗力、疾病等。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具体案情,人民法院认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再应受到限制消费措施,如已无力偿还债务、已丧失还款能力等。申请书撰写要点
申请人信息: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联系方式和地址。
被执行人信息:申请书应注明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和案件号。
撤销理由:申请书应具体说明申请撤销失信记录的理由,符合上述失信撤销条件之一。
证据材料:申请书应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如履行了义务的凭证、和解协议或说明不履行义务原因的文件等。
申请请求:申请书应明确申请撤销失信记录的请求,并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事项是否同意的意见。
日期和签名: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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