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因失信行为被人民法院纳入执行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但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必须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执行完毕后,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执行完毕证明,包括结案证明、执行终结裁定书等。
自申请撤销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已过三年
自申请人提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之日起,已满三年。在此期间,申请人没有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有正当理由
申请人出现失信行为确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包括: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义务,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 被虚假诉讼或强制执行等不法行为所致,导致无法履行义务。
- 因患病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提交撤销申请
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申请书中需陈述申请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附上申请撤销的证明材料。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行为的正当理由、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法院会做出是否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的裁定。
撤销后的处理
若法院裁定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将从人民法院信息系统中删除申请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申请人可以恢复其信用,不再受到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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