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指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如果失信人已经偿还了全部债务,就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办理流程如下:
失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执行完毕。
失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从履行义务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因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执行程序中止的,从中止执行程序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履行完毕的,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
申请书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履行义务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法院执行结案证明等)
其他相关材料(如执行异议材料、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材料等)
1.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3. 符合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失信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不得隐瞒或虚报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明确申请撤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驳回申请或者裁定撤销失信人名单。
失信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会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撤销失信人名单可以帮助失信人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