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发出的执行令等,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和单位作出的惩戒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规定,失信人名单公布后,失信人将受到如下限制:
失信人将被记入信用不良名单,影响其在银行贷款、信用卡办理等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难以获得贷款或。
失信人将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得在星级以上酒店、餐饮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失信人将被限制出境,不得,也无法出国旅游或工作。
若失信人是法人,则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将被禁止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若失信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的撤销,并不等于债务的免除。若失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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