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最新版)》是针对失信行为人采取的信用修复措施,旨在促进失信问题的解决,帮助失信人重塑信用。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失信认定、修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制。
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主要包括:欠债不还、欺诈行为、违背合同义务、扰乱金融秩序等。失信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失信后,将失信信息录入失信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修复信用:
自动修复: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三年,且不再有新的失信行为,信用记录自动修复。
主动修复:失信主体主动履行失信义务,并申请有关部门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和改正。
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信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已经履行全部失信义务,并取得债权人或相关主体的谅解。
没有新的失信行为。
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失信主体提交修复申请后,有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失信行为性质、履行情况、失信后果等。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后,失信信息从失信信息数据库中删除,并停止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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