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开庭公告撤销程序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新修订的《开庭公告撤销程序规定》共计 28 条,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撤销开庭公告的条件
根据规定,可以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况主要有:
(1) 原告撤诉的;
(2) 被告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定条件的;
(3) 法院依职权认为不宜开庭审理的;
(4) 当事人经传唤无故不到庭的;
(5) 开庭日期与其他案件审理冲突的;
(6)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撤销开庭公告的程序
撤销开庭公告的程序分为两种:
简易程序: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撤销或法院依职权撤销的情形。法院应当在收到撤诉申请或决定撤销开庭公告后,及时作出裁定并公告。
通常程序:适用于被告申请撤诉且涉及诉讼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或其他复杂情况。法院应当告知被告申请撤诉的利害关系,并进行听证。
撤销开庭公告的效力
撤销开庭公告后,原定的开庭时间自动失效。当事人应当另行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如果被告已经收到开庭传票,撤销开庭公告后,该传票自动失效。
法院公告
法院撤销开庭公告后,应当通过司法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撤销开庭公告的原因、重新开庭的时间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其他规定
对于已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再撤销开庭公告。
当事人在开庭公告撤销后,可以重新申请开庭。
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在撤销开庭公告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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