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留、冻结被执行人股东在出资额尚未缴足的部分中未缴足的出资。
自201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限制招投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
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首先需要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其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不可抗力、法定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会解除其失信惩戒措施。对于不能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对其处罚直至其履行所有义务为止。
执行程序完成时间视案件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执行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执行和终结四个阶段。立案阶段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立案后,进入调查阶段。调查阶段,人民法院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履行能力等,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划拨其存款,以清偿债务。终结阶段,人民法院将结案并解除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完成时间无法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且执行程序顺利,则执行程序完成时间一般较短;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执行程序遇到阻碍,则执行程序完成时间可能会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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