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对裁判文书不服,可以提起申诉程序。在某些情况下,申诉人可能希望撤销已提起的申诉程序。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撤销裁判文书案件申诉程序的程序和要求。
申诉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诉。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向受理申诉的法院提交。申请中应说明撤回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法院在收到撤回申请后,将进行审查。法院将考虑撤回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存在违法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如果法院认为撤回请求合理,则会批准撤回。
申诉程序一旦撤回,则该程序将终止。申诉人不得再次提起相同的申诉。撤回申诉程序不会影响原裁判文书的效力。
申诉人可以在以下时限内撤回申诉程序:
对一审裁判文书提出的申诉,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15日内;
对二审裁判文书提出的申诉,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7日内。
申诉人在撤回申诉程序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申诉人已经履行了担保手续,则需要按照规定退还担保金。
在撤回申诉程序时,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撤回申请必须在时效期内提出;
撤回申诉程序后,不得再次提起相同的申诉;
撤回申诉程序不会影响原裁判文书的效力;
撤回申诉程序后,已缴纳的诉讼费用、担保金等费用将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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