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条件
已履行完毕义务:申请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等。
无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在履行义务期间没有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如隐匿财产、拒不交出执行款项等。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申请书中应注明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案号等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核实信息:法院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实,包括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信系统等。
作出裁定:符合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准予撤销的裁定;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销的裁定后,将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注意事项
撤销失信记录后,申请人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信用记录将得到恢复。
申请人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将重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恶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使履行完毕义务,也不会被撤销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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