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裁判文书申请撤销的规定时间如下:
一、民事案件
1. 30 日内申请
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
2. 10 日内补充提交申请
当事人在申请撤销时,因客观原因未提交书面申请理由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10 日内补充提交。
二、行政案件
1. 6 个月内申请
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
2. 15 日内补充提交申请
当事人在申请撤销时,未提交申请理由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15 日内补充提交。
书写格式
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标题:申请撤销裁判文书
2. 申请人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被申请人信息:法院名称、住所
4. 裁判文书信息: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文书日期
5. 撤销理由:具体陈述认为裁判文书有错误的理由
6. 证据材料:支持撤销理由的证据材料清单
7. 日期和签名: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注意要点
申请撤销裁判文书应当及时提交,超过规定期限,法院将不予受理。
申请理由应当具体明确,不能笼统或含糊不清。
证据材料应当充分有力,支持撤销申请的理由。
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是作出被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的上一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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