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提出的。根据该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包括购买飞机票、乘坐高铁、住星级酒店等。为了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恶意行为逃避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进行了修改,其中就包括法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名单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法院应当在以下情形下,在七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名单:
1.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和解协议;
3.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撤销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申请撤销失信名单的理由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失信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应当暂停执行。即使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撤销失信名单的条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待执行异议之诉结束后再做出撤销失信名单的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撤销失信名单的决定,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人民法院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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