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开庭公告条件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开庭公告发布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撤销开庭公告而提出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开庭公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撤销开庭公告必须有正当理由,例如:
当事人患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无法出庭;
案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调查或补充证据;
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形,导致开庭公告无法有效送达。
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必须及时提出,一般在开庭公告发布后5日内提出。如果超过5日,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撤销开庭公告的理由;
撤销开庭公告的请求。
如果申请撤销开庭公告的理由是患病或意外事故,应当附上相关医疗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理由是案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标题:撤销开庭公告申请书
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撤销开庭公告的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的清单。
落款:申请人的签名、日期。
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应当向作出开庭公告的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同意撤销开庭公告,法院将发布新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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