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后,其生效时间和处理方式如下:
当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称从名单中移除时,强制执行即告终结。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资产、查封财产等。
一般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后,法院会及时将变更情况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和相关单位。撤销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由于法院工作量不同,送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当事人对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在撤销后的两年内再次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撤销决定自动失效。
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后,债权人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索债务,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但不能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撤销后的情况,债权人可考虑以下处理方式:
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计划
起诉被执行人违反执行令
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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