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已经结清债务,但失信记录仍未撤销时,可通过以下方法办理撤销手续:
申请人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执行人名单申请书,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核实后,将撤销失信名单并通知有关部门。
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失信被执行人",进入"移除名单申请"页面,根据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经核实后,失信名单将被撤销。
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不符合失信执行人名单,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若认定申请人确不应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将撤销失信名单。
失信执行人被撤销名单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未违反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的其他情形
申请撤销失信执行人名单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撤销失信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证据材料(如还款证明、执行终结证明等)
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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