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修订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失信修复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更加清晰、便捷的修复途径。
《新规》细化了修复失信记录的条件,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的,可以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新规》还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记录。
《新规》简化了修复失信记录的程序,取消了原有的“申请异议、审查核实、解除失信”三步程序,改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失信记录。申请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核实,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失信记录。
《新规》明确了修复失信记录的范围,包括因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产生的失信记录。《新规》还对失信被执行人分级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履约情况,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不同级别的失信被执行人修复失信记录的难度也不同。
《新规》强化了信用监督机制,要求失信被执行人修复失信记录后,仍需定期接受信用监督。人民法院将定期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发现失信被执行人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可以重新将其纳入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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