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促进生态环境问题源头治理,我国于2021年修订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修复责任。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损失补偿费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修复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其他修复措施。
《办法》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标准体系。对于损害等级清晰、修复技术成熟的损害类型,制定统一修复标准。对于损害等级难以确定或修复技术尚不成熟的损害类型,由省级以上人民制定地方修复标准。修复标准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时间、难度和成本。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的优先次序,要求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受损严重程度高的生态环境优先修复。建立了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为修复提供资金保障。修复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其他修复措施。
《办法》加强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对修复不力、逾期不修复的责任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监督。
《办法》的发布实施,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明确修复责任、完善修复标准、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修复效率,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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