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试运行的通知》的出台,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范围和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也进一步加强。为了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对如何申请撤销失信人执行案件程序进行了最新规定。
申请人应当是失信被执行人本人。
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完毕部分义务,且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未有新的失信行为。
人民法院本部的执行法院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此前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申请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申请书
身份证明
履行义务证明
履行完毕部分义务的,提交履行部分义务证明
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未有新的失信行为的声明
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决定,并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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