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或者申请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需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履行完毕的证明、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撤销执行条件的,会裁定准予撤销执行。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需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申请书及执行和解协议书。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准予执行和解,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交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书。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进行核查,符合删除条件的,会裁定准予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会撤销原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请。
1.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或执行和解。
2. 被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供充分的履行证明材料。
3. 对法院作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裁定不服的,可以及时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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