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需要撤销申请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撤销申请执行程序,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债务人已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认为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应当向执行法院递交撤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撤销申请执行程序的理由;
债务人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判决的情况,包括履行方式、时间等;
与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执行法院收到撤销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申请执行程序。不符合撤销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驳回撤销申请。
执行法院作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的裁定后,申请执行程序即行撤销。撤销申请执行程序的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债务人均有约束力。申请执行人不得再次申请执行原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未实际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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