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近日出台《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实施意见》,旨在帮助破产企业重获新生、融入市场经济。该意见为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全方位政策支持,从多个方面为企业恢复信用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意见明确了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的多种渠道,包括:
破产程序中信用修复:通过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依法免除或减免债务,重塑企业信用。
破产后信用修复:破产结束后,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修复信用,如偿还一定比例债务、申请信用重建计划等。
信用异议处理:企业可对信用报告中的不实信息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的信用权益。
意见要求完善破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破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数据准确性: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有关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报告的真实性。
信息公开透明:破产企业信用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信息保护:完善破产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
意见提出为破产企业重新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支持企业重新获得融资、投标资格等。
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破产后修复信用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投标资格恢复:破产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后,可恢复投标资格,参与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活动。
市场公平竞争:破产企业重新进入市场后,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消除对破产企业的社会歧视,营造宽容、包容的信用环境。
破产认知改善: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破产的正确认识,消除对破产企业的偏见。
就业保障:鼓励企业为破产后修复信用的企业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保障其劳动权益。
破产者尊严保护:维护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的个人尊严,保障其基本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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