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银、证监会联合印发《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的方式,推动信用修复工作取得实效。
对征信异议提出有效申诉,是信用修复的重要一环。实施方案明确,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信用异议申述渠道,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提出异议申诉并获得及时反馈。加强与征信中心对接,畅通异议申诉渠道。
根据实施方案,对于非恶意逾期形成的不良记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保留,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因恶意欠款、欺诈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记录,保留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此举有助于防止逾期记录无限期影响个人信用。
实施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用修复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为有信用修复需求的个人提供信用修复咨询、信用管理培训,协助其修复信用记录。支持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开展业务,但要求机构规范运营。
信用修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实施方案强调,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和信用修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为提高公众对信用修复的认识,实施方案要求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信用修复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信用记录,避免陷入信用修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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