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名单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和生活,因此及时撤销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在法院七个工作日内申请撤销失信名单。以下是办理手续的详细流程:
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本人;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未履行义务的部分属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事由。
申请书;
身份证明材料;
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事由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申请人携带材料到作出裁判的法院立案庭;
立案庭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立案后,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核实;
七个工作日内,法院作出是否撤销失信名单的裁定。
裁定撤销失信名单的,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在收到裁定书后立即执行,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移除。
申请人应及时提交申请,避免超过申请期限;
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如有虚假或不实信息,将影响申请结果;
撤销失信名单后,申请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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