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生效判决提出撤销之诉时,应当注意撤销权的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生效判决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发现之日”是指当事人实际知道生效判决之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已发现:
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超过10日的。
能够证明确已收到判决书,或者经查询确已送达但无正当理由拒收的。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时效期间作如下规定:
对于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无法在6个月内发现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出。
对于因故意隐瞒或者欺骗,导致当事人在6个月内无法发现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撤销生效判决的时效情况: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查询法院的裁判文书网
拨打法院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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