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因失信而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便是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若失信被执行人欲解除该限制,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解除执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解除执行的条件: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即失信被执行人已完整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达到执行和解
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执行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失信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且不具备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解除执行限制。
解除执行途径
满足上述条件后,失信被执行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解除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解除执行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作出撤销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
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限制。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作出撤销执行裁定。
注意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失信被执行人解除执行,仅限于解除对其高消费行为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免除其债务义务。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记录仍将保留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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