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企业严重失信的认定、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旨在帮助失信企业修复信用。
失信认定
《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 虚假注册、骗取信用资格
- 恶意逃废债务
- 违反法定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
- 违法惩戒期内再犯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须按要求制定信用修复计划,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信用修复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失信行为的认错悔改
- 修复信用的具体措施
- 信用修复的时间表
- 监督机制
信用修复计划经审批通过后,企业须按计划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复期限
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在修复期限内,企业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 申请扶持政策
- 参与采购
- 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 接受投资入股
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对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 组织开展信用修复情况检查
- 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并审批
- 对信用修复计划进行审查
- 对失信企业进行约谈和警示
- 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信息
通过推行信用修复办法,北京市旨在规范企业信用管理,降低失信成本,激励企业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的信用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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