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被纳入黑名单,其信用受到严重影响。如果债务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可以提出撤销失信人申请,恢复其信用。
法院受理条件
法院受理原告撤销失信人申请的条件包括:
债务纠纷已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无须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应当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及时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申请流程
原告提出撤销失信人申请的流程如下:
向有执行权的法院提交撤销失信人申请书。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债务纠纷已经解决。
法院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原告撤销失信人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债务纠纷是否已经解决。
原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纠纷已经解决。
被告是否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是否有其他应当继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裁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后,会对原告的撤销失信人申请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包括:
准予撤销失信人名单信息。
驳回撤销失信人名单信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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