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我国出台了《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活动暂行办法》,对失信人员采取了多种限制措施,其中包括限制高消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失信人员已履行还款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应为其解除失信限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将深入探讨删除失信的条件,并提供英语翻译参考,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解除失信限制的首要条件是失信人员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偿还全部债务、支付罚款、履行其他执行行为。具体而言,失信被执行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债务,并在偿还完毕后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证明,作为履行义务的凭证。对于非金钱债务,如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等,应提供法院出具的解除执行措施的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已履行义务的证据。
除了履行义务外,失信人员还应完成其他执行行为,如撤销或解除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执行措施。通常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已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行法院审查核实后,将依法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主动申报执行是失信人员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一种行为。失信人员在得知法院对其实施执行后,应及时主动向法院申报执行,并配合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主动申报执行反映出失信人员的诚意和积极履行的态度,在删除失信条件的评判中具有积极意义。
失信人员在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不得采取逃匿、对抗执行等行为。所谓逃匿,是指失信人员故意躲避法院传唤,或将财产转移、隐匿,逃避执行;所谓对抗执行,是指失信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如果失信人员采取了上述行为,将加重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其删除失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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