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义务而未履行,且被采取限制消费和出行等措施的个人或单位。如果想在宣告失信后一周内撤销失信人资格,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失信人需向作出失信裁定的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已履行完毕义务的证据、非主观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证据等。
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已支付全部债务、已交付执行标的物等。如果失信执行标的为非金钱给付义务,则需提供履约证明。
如果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并非主观故意,也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资格。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未能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已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和调查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履行义务或未履行义务非主观故意,则会裁定撤销失信人资格。裁定后,失信人的限制消费和出行等措施将解除。
申请人应在被宣告失信后一周内提交撤销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或非主观故意不履行义务。
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主观情况,裁定结果由法院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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