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消除诉讼记录的法律规定也逐步得到完善,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撤销判决和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则可以撤销原判决或裁定。撤销后的判决和裁定,自撤销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或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撤销或变更之日起失效。
消除影响
对于因诉讼而对公民名誉、信用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消除影响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消除影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以采取发布声明、刊登更正等方式消除影响。消除影响后,原诉讼记录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再产生不利影响。
过失或主观意志因素
如果当事人因过失或者主观意志因素造成诉讼的,则不能申请消除诉讼记录。例如,当事人因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不当行为导致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消除诉讼记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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