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会对当事人的社会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撤销执行记录。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履行义务后已过3年;
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有新的失信行为;
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
申请撤销执行记录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履行义务的证明,如支付凭证、调解协议等;
失信记录自履行义务后已过3年的证明,如法院出具的证明或履行义务日期的证明;
无新的失信行为的证明,如无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义务;
存在正当理由的证明,如不可抗力、重大疾病等。
申请撤销执行记录应在履行义务后及时进行,以保障自己的信用权益。
法院作出撤销裁定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撤销。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如申请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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