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当案外第三人对被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且其主张有合理依据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等待相关权利争议的解决。
中止强制执行的民事行为有:申请人可以延期执行的、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属于可以依法中止强制执行的民事行为条件。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注销,执行物灭失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等,这样的话,行政机关可以终止执行。另外,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也可以中止执行,等不利因素消失后,继续强制执行。
4、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义务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主体,被执行的当事人死亡,行政机关往往是先决定中止执行,以其遗产履行义务或者待其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死亡当事人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代其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程序将无法进行,这时应当终结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该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有困难或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强制执行行为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机关中止执行并不损害公共利益,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有正当理由,主张相关权利等情形。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义务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主体,被执行的当事人死亡,行政机关往往是先决定中止执行,以其遗产履行义务或者待其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死亡当事人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代其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程序将无法进行,这时应当终结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如下: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公民死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判决的,行政机关是可以催告的,催告后仍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有符合条件的需要对于该行为进行终止。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注销,执行物灭失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等,这样的话,行政机关可以终止执行。另外,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也可以中止执行,等不利因素消失后,继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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