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撤销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撤销的条件主要有:
- 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已经按照执行机关要求提供执行异议材料,执行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 执行机关撤销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决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
申请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撤销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申请书;
-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即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 不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撤销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审查重点
人民法院在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撤销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重点:
- 当事人是否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法;
- 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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