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度不断提高,相关信息也得到广泛传播。部分信息当事人认为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或影响工作生活等问题,向法院提出撤销公示请求。针对这一诉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撤销公示信息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
法院在审查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请求人必须具备合法身份,且请求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正当性原则:请求人主张的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且公示信息确实对其造成了影响。
必要性原则:有其他有效手段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存在其他更轻微的措施。
对于撤销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请求,法院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进行审查:
案件类型: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案件,撤销公示的可能性更大。
信息内容:如果公示的信息中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个人信息,撤销公示的可能性较大。
影响程度:公示信息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或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撤销公示的可能性较高。
损害后果:公示信息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名誉受损或精神损害,撤销公示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对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应公开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当事人申请查封、删除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规定,个人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予以删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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