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促使诉讼信息公开,其中开庭公告的删除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法院对于开庭公告删除的依据主要有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互联网公布开庭公告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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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开庭公告,应当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在法院门户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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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明确了开庭公告公布的时间和平台,但并未明确删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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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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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例外情况,但并未明确开庭公告删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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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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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但并未明确开庭公告删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信息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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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开庭公告,开庭后应当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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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明确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开庭公告删除的依据,即开庭后应当及时删除。
综上
从上述规定来看,开庭公告删除的依据主要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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