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依法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关系到当事人的信用和权益,需要慎重对待。那么,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必须是本人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该条文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本人到场,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请的方式进行。
如果申请人不方便本人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需要提供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将委托书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执行法院。
如果申请人不方便本人到场,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邮寄申请时,需要在信封上注明“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记录”。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证据材料。
如果执行法院审查通过,会作出准予撤销失信记录的决定。如果执行法院审查不通过,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决定,申请人有权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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