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失信人员名单删除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新调整,进一步规范了 失信行为的监管和惩戒机制,为失信人员提供了更科学、更合理的救济途径。
《失信人员信用整治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有规定中与新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新规定执行。
新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的删除方式。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应在收到全部履行完毕证明书后十五日内,通过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推送信息,移出失信人员名单。
新规定对履行期限进行了调整。被执行人因履行困难无法按期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履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裁定准许延期:
被执行人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履行;
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意愿,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履行措施。
新规定优化了失信行为人释放担保的条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担保人代为履行后,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担保人代为履行完毕证明书后,通过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推送信息,解除担保人失信人员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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