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至上的现代社会,一旦因债务纠纷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面临名誉受损,还将受到诸多限制。当被错误或不当列入失信名单时,原告有权申请撤销。
撤销失信名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2013〕28号),原告可以申请撤销失信名单的情形包括:
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的。
债务已履行完毕的。
生效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致使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
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执行程序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申请撤销程序
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应当向作出失信名单的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证明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执行通知书、银行转账凭证等)。
证明生效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材料(如生效裁判文书变更、撤销决定书等)。
证明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执行程序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材料(如终本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等)。
撤销成功后
法院审查原告的撤销申请材料后,如果核实无误,会及时撤销失信名单,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撤销信息。原告可以凭法院出具的撤销证明,向相关机构申请恢复正常信用。
意义
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失信名单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也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维护了司法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失信名单的时效为两年,自原告得知或应当得知失信名单信息被公布之日起计算。如果原告发现自己被错误或不当列入失信名单,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以免错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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